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科学、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立项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部门审批意见;提交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简述、项目内容、资金使用安排、项目预算。
第五条所有项目根据基金会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经过专家组评估、理事会审议或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看项目完成情况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标准和办法,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不定期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或项目结项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认真核查项目执行方提供的阶段性总结报告或结项报告,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执行计划的,报理事会批准后,予以调整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项目部代表理事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整改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项目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执行方须向项目部提交结项报告。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归档备案。
第六章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数字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秘书处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