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人事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任免按《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免
(一)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二) 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批准任免;
(三) 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由秘书处主持初试、复试合格后安排试用,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者,报理事长批准后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
(四)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决定是否任用,并向理事长报备;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秘书长的统一安排下,工作人员按照责任分工,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秘书长有权报请理事会或理事长同意后予以调整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章薪酬
第四条 本薪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理事、秘书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项目负责老师等,凡本基金会人事及薪酬问题,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由秘书处提出基金会薪酬方案后,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任职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四)通讯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餐费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中餐费及加班餐费。
第七条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公积金;(二)养老保险金;(三)医疗保险金;(四)失业保险金;(五)工伤保险金;(六)生育保险金;(七)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八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补贴于下月10日前发放上一月工资;
(三)绩效工资分为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项工资、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一)基本工资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同时结合员工实际工作表现,每年1月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在执行年度内,个别需要调整的由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补贴
秘书处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量确定到每个工作人员,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1、全职工作人员
(1)通讯补贴;
(2)交通补贴;
(3)餐费补贴;
2、兼职工作人员
兼职工作人员是基金会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力量,按照所兼职岗位的重要性及工作强度不同,给予一定的报酬和补贴。由秘书处与兼职人员协商提出方案后,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其他待遇规定
第十二条 全职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常规体检。兼职人员及有单位安排体检的全职人员可不由基金会安排。
第十三条 带薪休假
1.在基金会工作时间满1年的,每年假期为5天;满3年的,每年假期为10天;满5年以上的,每年假期为15天。
2、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以及奉献者生病住院,由秘书处安排慰问。所需费用列入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奉献者队伍的培训和活动费用,安排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团建费用,由秘书处在预算范畴内提出方案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