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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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保持核心条款与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相应制度一致性,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通过对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规范资金运作,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客观真实反映财务状况;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规范推进财务公开,促进本基金会事业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基金会的财务工作由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的财务人员需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

四、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应当相配比;

九、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一、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按工作计划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及管理费用年度预算,秘书处按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后,提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反馈,年终决算时,对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决算与预算相对应,按照“全面、真实、规范、准确”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综合反映年度会计期间收支、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年度终了, 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各自承担的项目实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项目进展情况或结项报告,作为秘书处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提交理事会研究,为财务会计监管、经济决策等提供参考。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严格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按来源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和完整入账。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统一归口秘书处财务岗管理和核算,严格管理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条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其中,捐赠协议已经明确使用用途的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方应提供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证明,无法提供的,应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后确认收入。相关部门接收物资时,应按规定办理捐赠物资收支账册,确保捐赠物资安全,并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收入, 但应当建立辅助账薄,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预算执行和资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应严格区分各项费用,准确计入相关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支出应按照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以上(章程规定的是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行政办公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支出;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需向秘书处(财务岗)提供报批件及原始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八章 资金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审批与报销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大额开支集体决策”的原则进行管理。重大支出事项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审批管理

1. 一般预算项目和(项目)专项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按如下程序管理:资金使用部门经手人填写资金支出审批表 (见附件,本制度中是否需要附件?该附件不适用过去,但可适用于未来,根据制度通过的时间确定),并经部门负责人证明、财务岗位复合、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

2. 预算外支出原则上应按程序报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情况紧急的可按以下程序审批:

(1)10 万元以下的支出,资金使用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提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同时向理事会提交汇报材料;

(2)10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按程序提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报销管理

1.报销人粘贴资金支出报销凭证,经经手人签字,附资金支出审批表或相关会议纪要等有关凭证, 经证明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签字、理事长签批后,予以报销。

2.涉及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定期常规必支的业务事项,除金额或人员变动外,可不必重复履行签批程序。

3.当年发生的业务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发票财务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章 票据与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等按照《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票据,是指本基金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款物以及销售商品或货物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国家统一监制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票据的种类如下: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二)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三)增值税发票

本基金会取得除以上业务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开具的票据。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财务岗位) 负责按照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求领购、使用、保存、销毁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相关票据,同时按规定向财政等相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应当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秘书处(财务岗位) 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批准后,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按规定加强会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会计电子档案备份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销毁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规定及时向民政、税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依法接受民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及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并按信息公开要求,在本基金会官网及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6月1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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