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副标题

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属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弘扬国学精粹,助推民族复兴。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使命:研习国学精粹,传播优秀文化,践行国学精华,造福社会,成就自我。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300万元,来源于颜爱民、钟发平、唐岳、何学东、黄培莹、徐跃华、李跃先、谢广伟、王秀峰、彭德胜、李永扬、杨百胜、龙泽、肖长江等捐赠人。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院内信息楼一、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学研究、国学教育、国学践行及国学公益推广。

(二)开展助学、环保等公益活动。

第九条本基金会关于慈善组织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基金会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五)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七)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本基金会由捐赠人选举产生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5~9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认同本基金会宗旨和理念,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敬畏自然,兼容并蓄,不偏执迷信,热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和推广事业,并愿意支持和奉献该事业。

(三)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亲属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认真践行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筹措践行国学公益基金。

(五)理事有权调阅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战略计划、发展方向。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审定。   

    (五)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六)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议事规则、基金会的荣誉体系管理办法。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日常决策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并选举、罢免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基金会下设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决定其职能。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 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一)有1/3常务理事提议,必须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符合基金会所需时间、精力的投入要求;

(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制定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定基金会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决定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

(八)听取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的任免。

(九)根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委员会设立方案,决定委员名单、职位职权。

(十)基金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决定并代表基金会聘请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名人员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和两名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担任或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所有理事、监事均义务为本会工作,不从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发起单位捐赠。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资产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国学研究、国学教育、国学践行及国学公益推广。

(二)开展助学、环保等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行政办公及人员工资福利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捐赠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者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四)其它需要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7年1月14日理事会修订表决后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