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财务核算和监督,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建立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项目收入、支出和结余管理,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按照分工,本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项目立项申请、执行和监督等工作由基金处业务岗负责。
第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等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本基金会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由各项目执行部门提报,经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审核申报的项目、财务部审核项目预算资金汇总后,按程序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因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收支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管理,根据捐赠协议和资金用途设立项目名称,及时入账核算项目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于收到的货币性和非货性捐赠,根据《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条 收到的非货币性捐赠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若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意愿用途时,经征询捐赠人同意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或者基金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严格项目款项使用审批程序。拨款前,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按照《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收支相抵之后有结余的,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实施出现结余的, 经征询捐赠人同意后结转其他项目继续使用或用于基金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预算执行,确保项目预期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的,应经本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秘书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 续。
第五章 项目决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项目管理部门和秘书处报送结项报告存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结项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收支明细(或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秘书处等有权对项目执行单位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 对违背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本基金会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根据民政部专项审计规定,以下重大公益项目应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 1 )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 1/5 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本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 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完毕,应将项目档案分类整理、立卷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