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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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有效利用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资产投资合法、有序,规避投资风险,保证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合作。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四条 效益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分为理财类和权益类,理财类主要包括国债、向银行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类金融产品;权益类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的金融产品。

第七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可通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理事会批准和授权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章 投资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工作应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最终投资责任。秘书长负责汇报投资计划,理财类计划报理事长批准,权益类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可行性报告(权益类投资必须提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

第十一条 须理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终止)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为确保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可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   基金会相关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基金会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基金会投资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基金会监事有权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如果捐赠人要求对留存本基金的捐赠进行权益类投资,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投资业务到期后,应及时收回本金及收益,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定期将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6月1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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