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3-12-20
来源:

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分支机构、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官方网(http://www.gxjxwz.com),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内部刊物、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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